法律分析:鞋類三包國家規定:第壹條:鞋類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為30天;價格超過100元(含10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為90天,自開具發票(含有效憑證)之日起計算。在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憑發票或者三包憑證退貨、更換或者修理商品。皮鞋保修期為自售出之日起3個月,皮鞋、布鞋、漆皮皮鞋保修期為自售出之日起1個月。第二條鞋類產品有下列質量問題之壹的,經營者應當承擔包退、包換、包修的“三包”責任。(1)有脫膠(有側縫線者除外)、裂漿、裂面、紮口、裂底、斷跟、泛鹽、脫皮、崩芯、釘頭凸出、網面開裂等嚴重質量問題(如旅遊鞋);(二)有消費者協會認定的其他質量問題的;(三)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三條:自銷售之日起7日內發生本辦法第三條所列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更換、修理。退貨時,賣方應按照發票價格壹次性退還貨款。
法律依據:國家新三包規定第三條:列入目錄的產品實行誰經銷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銷售者與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免除本條例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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