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達成賠償協議,被害人諒解的,司法機關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
2,所以拿到諒解書後,還是需要坐牢,而且有可能發生;
3.取得諒解書只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的條件,但不能免除刑事處罰;
4.諒解書是審判長對被告人酌情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不是法定情節;
5.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被告人刑事處罰。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行為人有過錯且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刑事諒解的法律效力如下:
1,在達成和解協議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2.符合非監禁刑適用條件的,適用非監禁刑;
3.法定最低刑仍然過重的,可以減輕處罰;
4.認為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綜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真誠悔罪並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均可和解。和解後,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判處刑罰。要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
和解協議的適用範圍在下列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取得被害人諒解的。,且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可以和解:
1,因民事糾紛,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刑事案件,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2、除玩忽職守罪外,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