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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廣告法禁止煙草廣告,應該包括哪些公共場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法)第二十二條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布煙草廣告。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和公益廣告宣傳煙草制品的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煙草制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發布的遷址、更名、招用通知,不得含有煙草制品的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行政法規)第二條規定,下列場所為室外或者室內公共場所:

(壹)賓館、飯店、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館;

(二)公共浴室、理發店和美容店;

(三)影劇院、錄像廳(室)、遊藝廳(室)、歌舞廳、音樂廳;

(四)體育場(館)、遊泳池(館)、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商場(店)、書店;

(七)候車室、候車室(飛機、船)、公共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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