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強制疫苗責任保險管理辦法》第八條強制疫苗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是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因疫苗質量問題導致受種者傷殘、死亡,依法應當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1)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疫苗本身的特性引起的接種後的壹般反應;受種者在接種時處於疾病的潛伏期或前驅期,接種後出現疾病偶合;受種者有疫苗說明書規定的接種禁忌癥,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在接種前未如實提供受種者的健康狀況和接種禁忌癥,受種者原有疾病在接種後出現急性復發或者加重的;個人或群體因心理因素引起的心因性反應,以及其他不屬於疫苗質量問題的情形;
(二)因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其委托的儲存、運輸疫苗的單位以外的原因導致疫苗出現質量問題的;
(三)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故意實施違法行為,導致疫苗出現質量問題的;
(4)預防接種事故。
第十二條免疫規劃疫苗和非免疫規劃疫苗強制責任保險實行全國統壹的最低責任限額。死亡賠償金每人不低於50萬元,傷殘賠償金根據傷殘鑒定機構出具的傷殘鑒定書確定。
鼓勵企業根據自身條件購買責任限額更高的保險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第九十六條* * *疫苗質量問題給受種者造成損害的,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違反預防接種工作規範、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導原則、接種方案,給受種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註:《強制疫苗責任保險管理辦法》為征求意見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