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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鑒定可以做第二次嗎?

法醫鑒定可以做第二次。第壹次鑒定後,委托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第壹次鑒定結論有異議,並能提出法律依據和合理理由的,有權提出申請,由辦案單位委托法定鑒定機構進行復核或者重新鑒定。

重新鑒定應當委托原司法鑒定機構以外的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鑒定機構,但原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指定原司法鑒定人以外的其他有資格的司法鑒定人。

重新鑒定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不得低於原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條件,重新鑒定的司法鑒定人至少有壹名具有相關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在鑒定過程中,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的,可以咨詢本機構以外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但最終鑒定意見應當由本機構司法鑒定人出具。專家意見應當簽名並存入鑒定檔案。

法律依據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根據委托人的要求進行補充鑒定:

(壹)原委托評估事項遺漏的;

(二)委托人對原委托的鑒定事項提供了新的鑒定材料;

(三)其他需要補充鑒定的情形。

補充鑒定是原委托鑒定的組成部分,由原司法鑒定人進行。第三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辦案機關的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壹)原司法鑒定人不具備從事委托鑒定事項資格的;

(二)原司法鑒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鑒定的;

(3)原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四)辦案機關認為有必要重新鑒定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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