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訴訟法”是壹個錯誤的概念。其實嚴格來說是新的民事訴訟法修正案(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
“自本法公布之日起施行”是民事訴訟法本身的規定。而妳所說的新民事訴訟法的實施日期是指修正案的實施日期,即2013 1+0。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59號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已經
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12年8月召開。
於0年10月3 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0月3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八月2012 31
新華社北京8月31
全國人大常委會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
(201年8月365438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十壹屆NPC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發表關於《中國人民和國家大事》的聲明
《訴訟法》修改如下:
第十三條增加壹款,作為第壹款:“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十四條修改為:“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三、刪除第十六條。
四。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利糾紛的當事人。
可以通過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
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增加壹條,作為第二十六條:“因公司設立、股東資格確認、利潤分配、解散等原因。
因爭議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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