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
第壹條為了保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行使職權,履行職責,發揮代表作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照法律選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成員,地方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成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誌,依照憲法和法律賦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參與行使國家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