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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藥品管理法》對假劣藥品的處罰

法律主觀性:

假劣藥品處罰新規:

1.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藥品和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2.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藥品批準證書》、《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

法律客觀性:

《藥品管理法》第壹百壹十六條

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藥品批準證書,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貨物價值不足10萬元的,按10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十年內不受理相應申請;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是境外企業的,十年內禁止進口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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