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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次上訪會有記錄嗎?

是的,信訪是指公民個人或團體以信函、電子郵件、來訪、電話、傳真、短信等多種形式,與國家政黨、政府、群眾團體、人大、司法機關、社區、企事業單位等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或人員聯系,反映情況,表達意見,要求解決問題,由負責信訪工作的相關機構或人員按照壹定方式進行處理的壹種制度。

法律依據

《信訪條例》第三十三條

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處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投訴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三十日內,請求原行政機關的上壹級行政機關復核。收到復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並給予書面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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