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信訪條例》第三十三條
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處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投訴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三十日內,請求原行政機關的上壹級行政機關復核。收到復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並給予書面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