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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的正式淵源存在時,非正式淵源的存在有何意義?

非正式淵源存在的意義在於補充法律淵源,促進法律的不斷發展。

形式淵源:可以從憲法、法律、法規等國家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中所體現的明確規定中獲得的淵源,主要是成文法,即不同國家機關根據特定職能和程序制定的各種規範性文件。

非正式淵源:具有法律意義的規範和概念,尚未權威地體現在正式法律中,如正義標準、理性原則、公共政策、道德信仰、社會思想和習慣等。

法的起源是法的外在表現形式,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或不同的歷史類型中是不同的,同壹歷史時期或同壹歷史類型中不同國家的法的起源也是不同的。

在奴隸制社會早期,不成文的習慣法是主要法律。法律的起源主要表現為習慣、宗教規則、道德規範和判例。奴隸制社會中後期,開始出現成文法。

在封建社會,法律的來源是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中國封建法制最具代表性、發展最完善的是唐朝。成文法有各種形式,如法律、法令、規範、法典、主體、比例、實例等。

在資本主義社會,法律的起源有了進壹步的發展。其形式淵源壹般包括成文法、判例和授權立法。此外,在資本主義國家,還有非正式的法律淵源,包括權威的法律著作、正義原則、平等原則、道德標準和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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