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壹條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出具保管憑證,但有其他交易習慣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二條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
當事人可以約定儲存的地點或者方式。除緊急情況或維護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變存放地點或方式。
第八百九十三條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據保管物的性質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造成寄存物損失的,寄存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遭受損失的,寄存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保管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采取補救措施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四條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讓給第三人保管,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管人違反前款規定,將保管物轉讓給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