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種形態。即倉儲合同根據物流工作的不同,壹般可分為商品保管合同、代理保險合同、商品包裝合同、商品維修合同、代理運輸合同、商品檢驗合同和其他合同;
2.主題是具體的。即標的物必須是動產;
3.倉儲合同是壹種雙務、有償、不必要的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04條
倉儲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存貨人交付的貨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
第907條
保管人應當按照約定驗收入庫貨物。保管人驗收時,發現倉儲物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經保管人驗收後,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915條
儲存期屆滿,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應當憑倉單和倉單提取儲存的貨物。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逾期提取貨物的,應當收取保管費;提前支取的,保管費不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