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信用證欺詐的救濟是指信用證欺詐發生後,為避免或減少損失而采取的措施或方法。由於信用證欺詐的類型和形式不同,救濟措施也不完全壹致。但無論何種形式的信用證欺詐,在欺詐結果尚未產生時,受害人都可以采取要求銀行拒付或要求法院發布禁令等救濟措施,強制銀行拒付信用證項下的款項。信用證欺詐結果發生後,我們只能根據買賣合同向欺詐者追償。信用證交易和買賣合同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壹般情況下,我們不應該因為涉外買賣合同的糾紛而輕易凍結信用證項下的貨款。如有充分證據證明賣方通過簽訂合同進行欺詐,而中國境內銀行未在合理時間內向外方付款,人民法院可應買方要求凍結信用證項下的貨款。但遠期信用證項下,銀行已承兌匯票的,其在信用證上的責任已成為匯票上的無條件付款責任,人民法院不應凍結。
法律依據:關於人民法院能否采取措施凍結、扣劃信用證保證金的規定第十壹條人民法院在審理或者執行案件時,可以依法采取措施凍結信用證保證金,但不得扣劃。當事人認為人民法院凍結、扣劃的某項資金屬於開立信用證保證金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按照以下原則處理:確為開立信用證保證金的,不采取扣劃措施;開證行已履行對外支付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銀行的申請,立即解除對信用證保證金相應部分的凍結措施;申請人提供的存款為外匯,且當事人證明信用證受益人提供的單據符合信用證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解除凍結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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