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加重處罰是法定刑之上的刑罰適用。必須有法定的加重情節,且僅限於加重主刑。有壹般加重和特殊加重。前者是指加重刑法適用於所有犯罪。後者是指只有刑法特別規定的某些犯罪才可以加重。例如,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罪犯、勞教人員的決定》規定,罪犯逃跑後犯罪的,或者罪犯、勞教人員對檢舉人、被害人、有關司法工作人員、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的幹部和群眾進行打擊報復的,可以從重處罰。法定加重處罰與“酌定加重處罰”的對稱是指刑法明文規定對犯罪分子適用加重處罰。壹種加重的懲罰。法定加重處罰的適用必須以刑法明確規定的從重量刑情節中的加重情節為依據。基於適用範圍,法定加重處罰可分為法定壹般加重處罰和法定特殊加重處罰。根據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法定加重處罰可分為法定絕對加重處罰和法定相對加重處罰。加重處罰是指數罪並罰,可以超過數個刑期的最高刑,可以超過壹般法定最高刑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九條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犯中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