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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80條之壹:定罪標準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壹將定罪標準規定為:在按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竊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定罪是指將無罪定為罪,或者將輕罪定為重罪。犯錯誤入境、出境罪的,應當減輕處罰。唐律作此規定,意在強調增加司法人員的責任,以保證法律的統壹適用,減少冤案的發生。

綜上,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了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竊取身份證件罪的認定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文章

法律明確規定為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

第280條之壹

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竊身份證件罪在按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件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竊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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