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引誘他人賣淫”是指行為人以金錢手段或者宣揚頹廢的生活方式引誘無賣淫習慣的人賣淫的行為。“容留他人賣淫”是指行為人故意為他人從事賣淫、嫖娼活動提供場所的行為。這裏定義的“容留所”包括在自己擁有、管理、使用和經營的固定或臨時租用場所容留賣淫者和妓女,以及在交通工具等流動場所容留他人。“介紹”他人賣淫是指為賣淫者和嫖客尋找對象,並為他們牽線搭橋的行為。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正處於心理和生理發育期。由於他們對社會缺乏了解,身心發育不成熟,缺乏必要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自控能力,壹直是法律保護的重點對象。該條第2款對引誘14歲以下女童賣淫的行為規定了更高的法定刑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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