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三)》第七條。
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非法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的;
(二)非法種植大麻植物五千株以上的;
(三)非法種植大量其他毒品原植物的;
(四)非法種植罌粟二百平方米以上、大麻二千平方米以上或者其他尚未出苗的毒品原植物面積較大的;
(五)經公安機關處理後種植的;
(6)抵制根除。
本條所稱種植,是指播種、育苗、移栽、移苗、施肥、灌溉、截津或者采種的行為。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數量壹般應以實際查獲的數量為準。由於種植面積較大,很難逐壹統計植株數量,可根據實際種植面積取樣計算每平方米平均株數後計算出總株數。
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獲前自動根部雕出的的,不得立案追訴。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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