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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平等原則在刑法中的具體體現

我國刑法第四條明確規定:“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這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在刑法中適用平等原則的基本含義是:

(1)任何人犯罪都要受到刑法的追究;

(2)任何人不得享有刑法規定以外的特權;

(3)對於壹切犯罪行為,壹律平等適用刑法,在定罪量刑時,不得區分犯罪分子的社會地位、家庭出身、職業地位、財產狀況、政治面貌、才能表現等;

(4)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應受到刑法的保護;

(5)不同被害人的平等權益應當受到刑法的平等保護。

平等原則在刑法中的適用是法律面前平等原則在刑法領域貫徹的表現。強調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基於現階段我國司法實踐中刑法適用不平等現象依然嚴重。當然,刑法平等原則的適用並不否認犯罪人或被害人的具體個人情況對定罪量刑的合理影響。在刑事立法、司法中,犯罪人的主體情況和被害人的個人情況,如果對作為犯罪的客觀社會危害的犯罪人的主觀惡性有影響,則要求區別對待,在刑法適用中有所體現。如累犯低於其主觀人格和人身危險性的從重處罰,基於主體個人情況對未成年人犯罪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由此可見,刑法平等原則的適用並不是孤立的、機械的、單壹的刑法準則,而必須與罪刑相適應等刑法壹般原則相結合,* * *同樣是指導刑法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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