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直接起訴,又稱直接刑事訴訟機制,是壹種快速審判、快速處理刑事案件的手段。簡單來說,就是司法機關在羈押期限內完成偵查、起訴、審判,實行集中移送、起訴、審判,促進偵查、起訴、審判全過程的快速流轉和簡化,促進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法院的無縫對接和協作。在適用刑事拘留直接起訴機制的情況下,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能被逮捕或改變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偵查完畢後,直接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再移送法院審判。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都要在刑事拘留期限內完成偵查、起訴和審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壹條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如果認為需要逮捕,應當在拘留後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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