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該水庫屬於防洪、排澇、擋潮、抗旱等國有水利工程。,禁止壹切水上運動和娛樂活動。除此之外,水庫周圍還有“水深危險禁止入內”、“禁止洗澡、釣魚、防止溺水”等警示牌。在水庫遊泳,證明孩子有壹定的明辨是非、保護自身安全的意識和能力。他們應當預見到在水中洗澡的危險性,無視許多警示標語和標誌的警示內容,擅自洗澡,直接導致溺水的後果,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作為孩子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安全,應對事故承擔主要責任。無論如何,父母的責任是不可推卸的。畢竟是未成年人,需要監護人照顧。如果水庫周圍沒有警示標誌,水庫管理人沒有提醒孩子不要下水,水庫管理人應該承擔責任,基於民法上的過錯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五條* *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零五條自然人的生命、身體、健康權受到侵害或者處於其他危險境地時,有法定救助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