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再審只是壹種審判方式,具體結果無法判斷。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發回重審。如果重審不能判,他們就無罪釋放。如果是錯誤拘留、逮捕,公安機關、檢察院應當進行國家賠償。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以判決、裁定的形式予以判決、撤銷或者變更;原判決基本事實不清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的公訴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後,應當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壹個月內完成檢查。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上一篇:新員工幫他交公積金應該當月交還是下月交?為什麽有的說按合同有的說下個月?下一篇:行政處罰主體應記錄哪些執法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