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五十五條第壹審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緩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情況下,不得立即執行。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押的,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先行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變更為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並立即通知公安機關。
解讀:即法院宣布緩刑後,必須先作出將強制措施變更為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的決定,並立即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接到法院判決後,應當無條件辦理釋放手續,並出具釋放證明。
最遲在當日24時前,被緩刑的罪犯可以離開羈押場所回家。
擴展數據:
案例:成祖前老板許宏濤被判1年緩刑,當庭釋放。
2012 2月18日,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中國足壇反賭掃黃案作出壹審判決。包括原國家體育總局足球管理中心副主任楊壹民(原中國足協副主席)、原足球管理中心女子部主任張建強等,擬宣判的案件包括成都謝菲聯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青島海利豐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被告人杜允琪等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案,職務侵占罪案,非法拘禁案,妨害公務案。
被告人許宏濤犯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由於被告已被拘留了約2年,他在法庭上被釋放。
人民網-許宏濤,成祖前老板,被判處1年緩刑,並當庭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