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的規定,所有的判決都是公開的。當庭宣判的,應當在五日以內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布後立即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解釋》第182條規定,當庭宣判的,應當宣布判決結果,並在五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人民檢察院、辯護人、被告人近親屬。定期宣判的,應當立即送達提起公訴的被告人的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人民檢察院、辯護人、近親屬。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被告人。從上述法律條文的規定中,我們不難看出,在刑事訴訟中,刑事判決的服務範圍必須包括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