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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刑事案件移交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刑事案件移送程序:1。案件由公安機關辦案人員撰寫,案卷和證據移送檢察院。2.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者自行偵查。3.檢察院公訴科審查完畢後,會寫公訴書,向相應法院提起公訴。4、移交法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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