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刑事判決涉財產部分的若幹規定》。
第壹條本規定所稱刑事判決財產部分的執行,是指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主文確定的下列事項的執行:
(壹)罰金和沒收財產;
(二)責令退賠;
(三)處理隨案移送的贓款贓物;
(四)沒收隨案轉移用於犯罪的個人財產;
(五)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相關事項。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的執行,適用民事執行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刑事判決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執行。第壹審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財產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