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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的規定

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判,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

3.通過特赦免除處罰;

4、依照刑法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免除刑事責任的。

法院宣告無罪的條件包括追訴時效屆滿、犯罪嫌疑人死亡、特別輕微犯罪或者在國家特赦範圍內。存在上述情形之壹的,法院審理後可以宣告無罪。如果嫌疑人被拘留,法院判決後應立即釋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訴訟參與人有權控告法官、檢察官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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