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有四個條件。符合這四個條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對有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