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25條。行為人為公眾利益進行新聞報道或者輿論監督,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捏造、歪曲事實的;
(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的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的義務;
(3)使用侮辱性詞語貶低他人名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26條認定行為人是否盡到前條第2款規定的合理查證義務,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a)內容來源的可信度;
(二)對明顯可能引起爭議的內容是否進行了必要的調查;
(3)內容的時間限制;
(4)內容與公序良俗的關聯性;
(五)被害人名譽受到減損的可能性;
(六)驗證能力和驗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