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四條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行政復議是提起行政訴訟的必經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訴訟、申請行政復議的,由最先受理的機關管轄;同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選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法定起訴期限內對原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的行政案件,法律法規沒有規定行政復議是提起行政訴訟的必要前置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法定復議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後,在行政復議機關依法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前,或者行政復議機關在行政復議期間未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不得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間提起行政訴訟,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這是因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等待復議機關作出決定,等待行政復議期限過去。壹方面尊重了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權力,另壹方面也避免了給行政復議機關和法院解決行政爭議帶來混亂。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