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審查;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2.不簽收不影響行政處罰決定的效力,只要行政機關按時送達行政處罰對象並註明即可。對行政處罰有異議的,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範、不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處分的具體行政行為。
適用行政處罰的條件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違反行政管理秩序行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處罰的對象是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違法者;未超過行政處罰申請期限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壹條
精神病人、精神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實施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智力障礙者實施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