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我們常說的政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的處罰。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還可以規定其他行政處罰。根據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行政機關將作出不同的行政處罰。司法解釋:該法是對我國行政處罰法立法意圖的規定。壹、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守哪些原則?
1,當事人自覺履行原則;
2、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決定原則上不停止執行;
3.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但是,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追加罰款、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物、劃撥凍結存款、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等措施。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壹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執行終止:
(壹)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繼承義務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無財產可供執行,無義務繼承的;
(三)執行標的滅失的;
(四)執行所依據的行政決定被撤銷的;
(五)其他需要終止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