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壹)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的;
(四)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七十四條
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沒收的非法財物拍賣款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私分。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資金不得與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考核評價直接或者變相掛鉤。除依法應當返還或者賠償的外,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沒收的非法財物拍賣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