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不是單壹的法律,而是具有行政執法監督職能的政府部門在具體行政事務中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的總稱。比如環保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當然還有其他與環境保護有關的法律法規),土地管理部門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和土地管理法》,林業部門依據是《森林法》,財政部門依據是《商業銀行法》和《外匯管理條例》,質監部門依據是《產品質量法》。所有具有行政執法職能的部門都有專門的行政法作為執法依據。種類很多,壹個壹個估計有幾百種。而且很多行政法規都是地方性的,每個地方還是有差異的,加起來多了無數。。。
至於如何認定為行政違法,我國《行政訴訟法》第54條已有提及,包括:
1.行政處罰證據不足(例如處罰證據不足,只有人證,沒有現有物證)
2.法律法規適用錯誤(這種情況在現實中很常見)
3、違反程序(這要看具體的行政法規,其中有詳細的規定)
4、超越權限(例如,不屬於本部門管轄)
5、濫用職權(如做出處罰不在其職權範圍內)
6、行政處罰不公(例如,同壹案件,作出不同的處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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