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如果供應商明知正在銷售的商品是假貨,會給買方造成損失,但希望這種情況發生,向買方銷售假貨,就構成合同詐騙罪的民事侵權責任。根據《民法通則》規定,將承擔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三。至於提出疑問的具體案例,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適用《民法通則》和《合同法》《民法通則》第122條。不合格產品造成他人財產或者人身傷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如果運輸者或倉庫對此負有責任,產品制造商或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合同法》第155條規定:“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可以依照本法第111條的規定,要求買受人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法第111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害方可以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和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返工、退貨、減價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四、至於供應商的“交貨後概不負責”霸王條款是違法的。法院不會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