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同範圍
行政復議,壹般認為公安不履行法定職責,屬於行政復議的範圍;
刑事復議壹般認為刑事案件不立案,在刑事訴訟法中有救濟渠道,不屬於行政復議的範圍。
2.相關法律不同。
行政復議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確立的基本制度。行政復議的基本制度包括壹級復議制度、合議庭制度、書面審查制度、回避制度、聽證制度和法律責任追究制度。
刑事復議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復議審查案件程序規定》執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復議、復核案件程序規定》已經9月4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並以第2004號令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9月3日133。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四條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證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第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行政復議決定依法為終局決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