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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中的員工義務

《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員工義務主要包括:

1,遵守規章制度和服從管理的義務。

2.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義務。

3.接受安全培訓和掌握安全生產技能的義務。

4、發現事故隱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時報告的義務。安全生產的核心和關鍵與從業人員息息相關,因此《安全生產法》對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中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都有明確的規定。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

《安全生產法》規定的雇員權利包括:

1,知情權;

2、要求賠償的權利;

3.舉報的權利;

4、安全權;

5.獲得安全、工傷保險和民事賠償的權利;

6.對危險因素、預防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的知情權;

7.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的權利;

8.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和撤離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五十二條員工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離開工作場所。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工作或者采取緊急疏散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五十四條從業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十五條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十六條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舉報的人員應當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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