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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決定的法律效力是什麽?

行政復議決定書壹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復議決定的法律效力體現在三個方面:

壹是具有決定性,即具有不可變更的特征,申請人不得就同壹事實和理由再次申請復議;

二是具有可執行性,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都必須履行復議規定的義務。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但訴訟期間不停止復議決定的執行;

第三,具有約束力。復議決定壹旦生效,具有無可爭議的權威性,當事人必須根據決定的要求無條件約束自己的產業。除非通過行政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序,決定的內容不得改變。

行政復議是與行政行為有法律關系的人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具有法定職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對被申請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查並依法作出決定的活動和制度。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實施的壹種被動行政行為,具有行政監督、行政救濟和行政司法行為的特征和屬性。對於監督和維護行政主體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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