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十壹)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不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他人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民法典》第494條
國家根據搶險救災、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達國家指令性任務或者指令性任務的,有關民事主體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有要約義務的壹方應當及時作出合理的要約。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承諾義務的壹方,不得拒絕對方訂立合同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