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租賃制度
壹、租賃條件
(壹)在不影響正常工作的情況下,所有閑置國有資產均可出租;凡危及國有資產安全的(如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經營和腐蝕性物品的儲存),壹律不得出租。
(二)凡零星租賃的,實行壹定年限;對於整體租賃,原則上壹年是壹定的,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到三年。
二。方法和程序
(壹)國有房產(房屋)的租賃必須實行全社會公開招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出租或續租。
(二)國有資產(房屋)租賃必須事先報區局批準,出租人在申報時應寫明承租人、租賃的生產經營項目、租賃底價和租賃期限。
(3)公開租賃由出租方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公開招標中標後,租賃雙方必須簽訂協議,載明安全生產責任條款,並報我局備案。
(四)企業內部實行承包資本(房屋)生產,也要在企業內部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
(五)原租約到期,如需續租或轉租,必須按本制度辦理。該局管理的資產租賃也按上述規定辦理。
法律依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評估、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解、產權登記、資產清查、資產統計報告、監督檢查等。我國《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行政單位擬出租、出借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必須事先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未經批準,不得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