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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可以不公開舉行聽證。

法律分析:正確。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不得公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組織:

(壹)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四)不是行政機關指定的案件調查人員的聽證主持人認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出席聽證會,也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代理人;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有權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經審查核實後,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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