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權制定法規的國家機關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國家立法權,制定法律。國務院作為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只能由法律制定的事項如下:
1,事關國家主權;
2、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組織和職權;
3.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和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4.罪與罰;
5.剝奪公民政治權利、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刑罰;
6、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基本稅收制度;
7.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和征用;
8.基本民事制度;
9、基本經濟制度和財政、海關、金融、外貿的基本制度;
10,訴訟制度和基本仲裁制度;
11.其他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事項。
綜上所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依照憲法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和其他基本法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十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根據憲法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和其他基本法律。
NPC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部分法律進行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可授權NPC常務委員會制定有關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