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監督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行政監察是指行政機關內部上下級之間對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的監督,以及專門的行政監察、審計機關。廣義的行政監督是指執政黨、國家權力機關、司法機關和人民群眾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的監督。
行政監察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為的客體是作為對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其內容是對方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執行決定、命令的情況。其性質是依職權的、單方面的、相對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其目的是防止和糾正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和行政目標的實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壹條為了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起訴和受理依法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的權利。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幹預、阻撓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無法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工作人員出庭。
第四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行政案件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人民法院應當設立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