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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監督和監察有什麽區別?

法律解析:監督是指行政機關通過制定規章制度、督促、禁止、限制行為等方式對下屬企事業單位進行有效監督。廣義的行政監督是指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政黨、社會組織、新聞輿論等各種政治力量和社會力量對政府及其公務員的行政行為進行監督和監察;狹義的行政監督是指行政機關對本機關及其公務員的不良行政行為所實施的監督和監察。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行政實踐,最常見的行政監督方式有:勘驗、檢查、調查、勘驗、鑒定。

行政監察與行政監察的區別在於,它們是兩個不同的機關,職能不同。行政監督部門可以制定規章制度,督促、禁止和限制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

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五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第六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第七條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法律地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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