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行政實踐,最常見的行政監督方式有:勘驗、檢查、調查、勘驗、鑒定。
行政監察與行政監察的區別在於,它們是兩個不同的機關,職能不同。行政監督部門可以制定規章制度,督促、禁止和限制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
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五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第六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第七條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法律地位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