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和解。和解是爭議雙方根據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和各自的實際情況,不經過司法程序,自行協商解決爭議的壹種方式。和解是解決糾紛的常用方式。然而,由於和解協議缺乏法律約束力,壹些人可能會食言,使和解結果成為壹紙空文,延誤糾紛的有效解決。
2.調解。調解是爭議雙方選擇壹個可信賴的第三方對合同爭議進行調解。調解通常基於雙方相互理解和和解的原則。這種方式比和解更容易解決糾紛,但由於調解協議沒有和解協議那樣的強制效力,也使得糾紛的解決不盡如人意。
仲裁是指爭議雙方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爭議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爭議提交法定仲裁機構,仲裁機構依據仲裁規則進行調解,並依法作出裁決的方式。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並可以根據生效的仲裁協議申請執行。
法律依據:《行政復議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適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