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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機構分類

在推進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意見中,國家計劃於2012年啟動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所謂分類改革,就是將現有事業單位按照社會職能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類。

承擔行政職能,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分為行政機構或者轉為行政事業單位;

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逐步轉制為企業;

從事公益服務的,繼續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強化其公益屬性。

“該行政的歸行政,該市場的歸市場”,留下了提供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作為基本公共服務的主要提供者。

在這次改革部署中,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按照職責任務、服務對象和資源配置分為兩類。

在基層承擔義務教育、基礎科學研究、公共文化、公共衛生、基本醫療服務等不能或不應由市場配置的基本公益性服務,歸類為公益性。承擔高等教育、非營利性醫療等可部分由市場配置的公益性服務,列為公益性二類。

這種分類也可以看作是根據公益屬性純度的分類。純公益機構由政府擔保,不再允許有經營活動。比如鄉鎮衛生院、社區醫院,都是基層的基本醫療服務。義務教育不能產業化,屬於純公益性機構;大學、職業教育、綜合醫院等。應屬於準公益性事業單位,允許其部分市場配置資源,但不得開展營利性生產經營活動。

到2020年,建立職能明確、運行高效、治理完善、監管有力的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構建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參與的公益服務新格局,形成基本服務優先、供給水平適度、布局結構合理、服務公平公正的中國特色公益服務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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