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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領導權力的主要來源是什麽?

法律分析:行政領導的權力來源只能是依據法律規定的權限或上級單位授權,因為行政機關領導不存在向上級單位要求權力的可能性。行政授權是指上級行政主體根據工作需要,通過各種形式授予下級行政主體壹定的權力。行政權威的特征有:合法性、公益性、特定性、國家意誌、單邊性、強制性、非處分性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壹條應當遵循經濟社會發展規律,有利於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九條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條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規定了行政處罰,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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