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
第五條行政法規的名稱壹般稱為“規定”,也可以稱為“條例”、“辦法”。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制定的行政法規,稱為“暫行條例”或“暫行規定”。
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不得稱為“條例”。
第六條制定行政法規應當做到不繁不簡,邏輯嚴密,條文明確具體,語言準確簡潔,具有可操作性。
行政法規可以根據內容的需要分為章、節、條、款、項、目。章、節、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表示,段落不編號,條目序號用帶括號的中文數字表示,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