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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答辯期

法律分析:行政訴訟上訴案件答辯時限為15天,最長不超過3個月。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並提交答辯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書副本發送被告人。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並提交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

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或者由審判員和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合議庭成員應當是三人以上的單數。

第六十九條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的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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