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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中可以追加訴訟請求嗎?

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行政訴訟中增加訴訟請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法的司法解釋,原告在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後提出新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但有正當理由的除外。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七十條。

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後,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允許原告重新起訴。

第七十九條

原告、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準許的,經傳票傳喚,原告、上訴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第三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不發生阻止案件審理的效力。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如期開庭或者繼續開庭,在聽取了到庭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雙方的辯論以及提交的證據和其他訴訟材料後,依法作出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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