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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權名詞釋義

形成權是指權利人根據單方意思表示,可以使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權利。

形成權是指對某種制度或政策的決策權、制定權、頒布權和執行力的控制能力。具體而言,形成權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決策權:指決策權,即提出政策或計劃並做出決定的權利。

2.制定權:指制定具體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標準的權利。

3.頒布權:指發布和公布制定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標準的權利。

4.執行權:指執行制定的政策、計劃、法律法規的權利。

上述四種權力在不同的階段和環節都具有重要意義,對形成權的掌握可以對政策、制度和法律的產生和實施產生決定性的影響。在某些情況下,持有形成權的組織或個人可以代表壹種特殊的利益力量,對社會政治、經濟等方面產生影響,因此需要合理的管理和監督。

如何行使形成權:

通常表現為單方明示行為,包括口頭或書面通知,但也可以通過默示形式行使,包括推定形式。第五百零三條規定,代理人無權以委托人的名義訂立合同。

如果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接受對方的履行,則被視為對合同的認可或壹種沈默。第1124條第二款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遺贈的表示;沒有表示到期的,視為放棄遺產。

通過合法手段行使形成權:

1.法律要求通過訴訟行使的形成權包括:債權人的撤銷權。(《民法典》第538-539條)

2.法律要求通過訴訟或仲裁行使的形成權包括: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引起的可撤銷民事行為中的撤銷權。(《民法典》第565條)

3.法律要求通過訴訟或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行使的形成權包括:可撤銷婚姻中的撤銷權。(《民法典》第1052-10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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